平凉市蓝天助学志愿者协会章程
(2016.4.30讨论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平凉市蓝天助学志愿者协会。
英文名称: Skylovi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 of Pingliang City
缩写: SVA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服务于全省的市级性社会公益团体。平凉市蓝天助学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各地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爱心人士自愿加入组成,着力于资助从小学到高中阶段的贫困、孤残学生完成学业,为贫困学生及家庭募捐衣物,为偏远乡村中小学捐建爱心图书室,开展阅读推广和教研支助,帮助乡村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弘扬“予人玫瑰,手留余香”的公益理念,坚持“精神慈善第一,物质慈善第二”的助学理念,为促进助学事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平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平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甘肃省平凉市第十中学东楼211室。邮编:744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开展入户走访调查工作,采集贫困学生真实的生活和学习资料,将走访过程中填写的调查表和实景照片公开发布在“蓝天助学”网站,建立贫困学生信息库,接受社会爱心人士“一对一”资助。
(二)坚持开展对贫困乡村中小学的走访调查工作,采集学校图书及体育器材配置的真实情况,在蓝天助学网站发布信息,接受社会爱心人士的捐建、资助。
(三)联合社会阅读组织、人士开展对贫困乡村中小学的阅读推广工作;利用本会的教师资源,开展对贫困乡村中小学的教研支持和心理咨询等活动。
(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全国各地的爱心人士及民政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搭建好蓝天助学微公益资助平台,动员社会力量实施爱心助学,促进对贫困学生的救助工作。
(五)研究和探索协会转型跨越发展的新路子,借鉴和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服务理念,积极发展壮大会员队伍,拓展服务领域。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促进协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六)加强与国内外社会福利机构、公益组织及爱心人士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贫困学生的救助项目合作和捐助活动,协助做好慈善资源分配及捐赠款物管理。
(七)协调和管理本协会志愿者活动,引导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献爱心、送温暖活动。
(八)积极争取并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项目。
(九)按照新时期公益慈善的目标要求,组织开展相关社会调查和蓝天助学公益论坛活动,并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贫困家庭学生上学、生活保障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审核通过,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合格,在蓝天助学网站正式注册,由协会登记备案后发给义工服和义工证;
(二)单位会员经协会审核,登记备案后颁发单位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走访、培训及公益论坛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对本会收支情况有知情权及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个人会员每年向协会交纳会费100元,单位会员每年向协会交纳会费1000元;
(五)注册会员一年之内未参加任何志愿服务活动或未交纳会费,均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告知本会,个人会员应交回义工服、义工证,单位会员应交回会员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任期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延期或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热心公益事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接收社会各方面的捐赠;
(五)研究决定较大数额资金的开支项目;
(六)处理协会其他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兼任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规范会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收支情况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在蓝天助学网站中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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