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蓝天助学  (http://skyloving.cn/bbs/index.asp)
--  财务部  (http://skyloving.cn/bbs/list.asp?boardid=12)
----  [转帖]法的精神与助学  (http://skyloving.cn/bbs/dispbbs.asp?boardid=12&id=2711)

--  作者:酷暑
--  发布时间:2007/6/6 14:03:34
--  [转帖]法的精神与助学
在捐建学校和一对一资助学生中,会有人这么问:“你们搞这样的助学活动合法吗?”
伴随着这样的问题,有的朋友对捐助持观望态度,而更多的朋友则没有理会,多年来一直坚持资助学生或捐建小学。当地政府和老百姓更是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助学活动。目前民间的助学活动还没有相应的明细法律规范,善良的人们通过各种可靠的助学渠道进行着捐助。

当初,洪战辉收养一个妹妹读书时,曾有人提出质疑说洪战辉违法。
提出质疑的人说,洪战辉和他父亲的收养是违法的。他的妹妹是他父亲捡来的,但是他父亲不具备领养这个孩子的条件:第一他父亲已经有两个孩子了(收养法规定是无子女);第二他父亲有精神病(收养法说这样的病不能收养子女)。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是洪战辉领养了这个孩子。这又出现一个违法现象,他没有达到领养孩子的法定年龄,他和女孩的年龄间隔不符合领养异性儿童双方的年龄必须超过三十岁以上的国家规定。

如果这么去理解,那洪战辉也许是违法了,以后再看到弃婴谁还敢去救助呢(城市、山区和农村),这样的质疑使得那些想帮人做善事的人们犹豫不前。

这样的阻人从善,不符合法的精神。

法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也不仅仅是“依法办事”。法的精神要高于和先于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法包括法学中那些追求公平正义的法理,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最终的追求,也是法律的灵魂,它是给弱势人群带来温暖的阳光。然而,在有些人眼中的法律却仅剩一幅冷冰冰的躯壳,已忘却法律理性的后面蕴藏着人性的关怀。

法律的本质应是惩恶扬善,作为精神的载体,法律条文及法律规范是必需的也是必然的。我们不能苛求法律条文的完善,但我们尽量追求法律条文与法律精神的一致性。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如果其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不能够使人们去追求真善美,不能追求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却因计较于真善美的东西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规范,从而使追求真善美的人们望而却步。这样的国家、这样的民族、这样的社会即使法律条文再完善,法律意识再深入,也决不能实现法的精神。

在中国富裕的只是一少部分人,还有很多人生活在窘迫,尤其是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们。他们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各方力量的关怀。洪战辉领养妹妹,自强自立,靠做小生意和打零工来维持生活。他在困境中表现出的坚忍顽强精神,令人敬佩。本来是中华民族善良的美德,根据规范被视为违法,这有背于法的精神。法律不是游离于生活之外的文本教条,法的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

在我们资助的贫困山区,那里七八岁的儿童每天要跑4个小时山路去读书,送给他们的糖果都舍不得吃,都包好带回家。有的初中学生家里粮食不够吃,经常饿着肚子去上课。在盖学校需要村民捐木板时,有村民拿出了家里唯一的木板----床板。有的家长挨门去借钱给孩子读书(请不要想着学费免除的事情了,好象学费免除了,他们都能上起学似的,他们连穿衣服和吃饭的钱都没有,免了学费又如何)。

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进步,现在做慈善的人们也越来越多。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大家用颗善心去做捐助,我们的助学活动,科学、规范、合理地把钱用在了实在的地方,既尊重当地政府,也不打破当地固有的生存平衡链,更重要的是真正帮助了当地的贫困百姓和学生。

--  作者:天蓬
--  发布时间:2007/6/6 14:51:15
--  

支持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  作者:绿茶
--  发布时间:2007/6/11 21:29:39
--  

    法律的本质应是惩恶扬善,作为精神的载体,法律条文及法律规范是必需的也是必然的。我们不能苛求法律条文的完善,但我们尽量追求法律条文与法律精神的一致性。 

    让法律的这种精神——弃恶扬善 和谐发展  充满于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中 并将这种精神发扬光大!!